业务员违反保密协议被索赔4.8万元,新东家虽未与其签合同也需担责
跳槽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跳槽者如果曾签订过保密协议,就要义无反顾地遵守,否则可能官司缠身。
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广东梅县人饶某,就因为违反保密协议被索赔4.8万元,而接纳饶某的新公司也一同被索赔,并且此两者最终都败诉了。
业务员跳槽竞争对手
被索赔4.8万元
饶某于2009年2月入职东莞某视觉公司,任职销售员,随后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保密津贴、竞业禁止津贴、加班费等。
约8个月之后,双方产生矛盾。该视觉公司称,公司的部门经理因生气而口头说要辞退饶某,饶某没有提出辞职申请,但从2009年12月24日左右开始不上班。
饶某则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他就在2009年12月7日主动申请辞职,但公司不予办理辞职手续,也没有结清工资。
此外,东莞某视觉公司还认为,饶某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入职同样可以从事光学检测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的深圳某科技公司,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约定。
最终,东莞某视觉公司要求饶某和深圳某科技公司连带支付保密津贴、竞业禁止补偿480元并赔偿损失48480元以及其他费用。但饶某及深圳某科技公司均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新用人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一审判决东莞某视觉公司和饶某解除劳动合同,饶某向视觉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都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饶某已与东莞某视觉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有义务按协议约定履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因此,饶某应向东莞某视觉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比饶某每月领取的保密津贴30元、竞业禁止补偿30元和20倍年薪的赔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显失公平,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万元。
那么,深圳某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饶某未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该科技公司在招录饶某之前,并未对饶某是否仍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对饶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饶某向东莞某视觉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深圳某科技公司连带支付东莞某视觉公司违约金1万元。
法官提醒
单位招聘前先查查新人是否“清白”
该案的主审法官称,此案所反映的问题,对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警醒。
首先,对于现用人单位,如想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稳定有效的保密协议,就应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协议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
否则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将有可能被法院调整违约的赔偿金额。而用人单位聘用新人,必须严格审核其所聘请的劳动者是否“清白”之身,即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存在竞业禁止的合同关系,否则可能会摊上官司。
其次,对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就应义无反顾地遵守,否则,即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有瑕疵,也免不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其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用人单位将有权选择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而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记者 林朝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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